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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中国的刑事辩护实践中,始终存在一种“唯庭审主义”的辩护模式。其主要特征是,律师把庭审环节当成辩护的主要场域,甚至唯一场域,而忽视庭审外尤其是庭审前的辩护活动。审前既不与检警机关设法沟通,也未能说服其作出任何有利于己方的决定;庭审辩护又以宣读根据卷宗撰写的辩护词为中心。这一模式的形成,与审前制度空间的局限、刑事辩护理念的偏差、审前辩护技能的欠缺有着紧密的关系,并导致了诸多消极的后果,尤其是辩护效果不佳,无法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利益,也难以及时地促使检警机关自我纠偏。年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审前程序的辩护人地位,使得部分律师日益重视“辩护前移”,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要让中国律师彻底走出“唯庭审主义”的辩护模式,实现有效辩护尤其是有效果的辩护,至少还应从检察机关的审前定位和办案方式的诉讼化、律师权利的增设与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监管和值班律师的定位等诸多方面,对中国刑事辩护制度乃至刑事司法制度加以改革和完善。关键词:唯庭审主义 辩护模式 辩护前移 有效辩护引 言一般认为,在缺乏中立裁判者参与的所谓“诉讼活动”中,辩护是难以有其存在空间的。毕竟,无论是否有律师的参与,也无论其辩护意见是否具有说服力,都无法发挥直接的辩护效果。而在中国刑事审前程序中,由于诉讼构造具有明显的“线形特征”,大大制约了辩护律师与追诉方进行交涉的能力。毕竟,在无中立的第三者倾听与裁决的情况下,即使法律赋予律师充分的诉讼权利,也很难期待其能有效地发挥辩护作用。与此相应的是,有不少律师至今也认为,在中国的刑事审前程序中,其能做的工作异常有限,因而对该时序期间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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