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①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②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工作的重大事项。③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④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正、副职领导人。⑤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还有下列职权:①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②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③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要通过会议进行工作,行使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职权。
编辑:张云霞
来源:杭锦后旗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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