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的《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正式通过,监察委员会作为与“一府两院”平行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得以在宪法和法律层面确立。制定监察法就是要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监察法也是我国的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和基础性作用的基本法律。如何在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监察法》,更有效的查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监察机关如何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等制度衔接问题,就成为新时代监察法治亟需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为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于年4月20日至22日举办了全国第一期《监察法》重点热点问题解析高级研修班。来自近二十个省市的高校教师、纪委监委干部、政府工作人员、律师等位学员参加此次培训。我校法学院刘建军副教授、于家富博士、苗雨博士、韩旭博士与我校刑事司法学院张霞教授、申世涛教授、孙杰博士、胡印富博士共八位教师一同参与了本次研修活动。
研修活动主要围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宪法修改与监察法的关系、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制度衔接、监察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系等一系列监察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深入学习和探讨。我校法学院监察法教研室四位教师利用本次研修的机会与人大法学院的教授们进行了充分交流,和同期研修学员间增进了情感和业务联系,加深了对监察法立法精神、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的理解与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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