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领导小组成员和侵权责任编召集人,您认为这部法典有哪些重要意义?
张新宝:这个问题最近好多人都谈过,但是最准确的看法应该是王晨副委员长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就是说,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有些规范已经滞后,难以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编纂民法典,健全和充实民事权利种类,形成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对于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这部民法典有什么特点?
张新宝:民法典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种立法模式。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靠临时法律,主要是判定法和一些分散的单行法律,只有大陆法系国家才制定民法典。比较典型的有法国民法典,大概实行了多年,还有德国民法典,也有多年的历史。我们的民法典在法律模式和结构上跟德国民法典比较接近。法典第一编是总则,下面分六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我们的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相似之处在于都分为总则和分则,不同之处在于我们有两项立法创新,即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过去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是债权编的一部分,而这次没有设立债权编,而设立了合同编和物权编,把过去的债权编分解成了两部分。
记者:民法典中新增加了对人格权的保护,怎么看待人格权的意义?您觉得这样会如何更好维护人民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张新宝:过去民法典里没有关于人格权的单独规定,但是也有一些零散的规定,包括对生命和人格尊严的保护。这一次既然设了单独的一编,要将哪些内容规定进去,哪些地方不规定,规定内容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人格权编与其他五编和总则的关系,这些都需要创新性的考虑,因此受到的讨论比较多。
当然人的权利的保护,从名称就可以看得出来,它是保护人的权利。用通俗的说法,或者用政治的语言说,就是保护人民的权利,用法律术语说,是保护自然人的权利。在法律中,除了自然人,还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人格权主要保护的是自然人的非财产性的权利,而自然人的财产性权利,比如动产和不动产,这些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内容,不属于人格权。但是像生命权、身体健康权,以及一个人之所以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基础,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等,都是人格权的内容。这些过去在民法通则和国民法总则里面也有规定,但是都比较简单。这一次还增加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这些也是比较新的内容。个人信息保护第一次出现在中国大陆的民事立法中,是9年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但当时还没有展开,只说明了什么是隐私权。信息时代到来以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越来越成为一种常见的情况。将来我们还要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现在已经有了关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一些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在做准备工作,现在已经有了初步的草案。人的自由,主要指行为的自由、人的尊严,都是我们目前保护的重要内容。当前更看重的是个人生命和身体健康方面的权利,这一方面在这一编中得到了相对详细的规定。无论是从世界范围内来进行比较,还是与过去已有的法律来比较,都是更加全面具体的。从政治话语来说,人民的权利得到了更充分、更全面的保护,在法律上来说,更加系统、更富有逻辑性,一种权利只有进入法律的规定,其内涵和机制适合成为法庭能够确认并保护的权利,才可能成为真正的权利。
记者:这次知识产权虽然没有单独设为一编,但在知识产权领域还是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内容。另外,著作权法的修订也引起了很多文化界人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