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案环保监督和责任追究更加严厉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案日前获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记者梳理发现,修订后的条例对海南省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尤其在强化监察制度、完善责任追究方面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体现了海南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心和力度。这也是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时隔5年后的再次修改。
为适应环境保护新要求、新形势,《条例》特别增加了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等有关“政策环评”的内容。
此外,《条例》还增加了关于环境监测管理方面的规定,并根据国家排污许可最新改革实践要求,相应做了原则性规定,删除了有关排污费征收的条款和内容。
特色在哪?
陆海统筹共谋绿色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绿色发展是实现良好生态环境的基本途径。因海而生、坚持生态立省的海南省,如何以发展理念转变引领发展方式转变?
作为海洋面积最大的省份和具有突出环境优势的省份,海南将全力做好海洋和生态两篇大文章,把海洋和环境优势变成现实竞争力,“蓝色崛起”和“绿色崛起”助力国际旅游岛建设。
《条例》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做出4项修改:要求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海洋环境治理、海域海岛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有效保护重要、敏感和脆弱海洋生态系统。同时要求不得破坏海岸线及海域生态环境。
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是海南绿色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条例》针对生活垃圾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建立和完善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对于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建筑和道路扬尘、机动车船排气等大气污染的综合整治,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实施协同控制,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治。
同时,《条例》还在土壤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方面增加修改了相关规定。
为推动绿色发展,《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省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鼓励和支持清洁生产、资源再利用等节能减排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全面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
如何强化监督?
实施环保监察完善责任追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在环保领域,突出强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条例》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行政监察,对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更加强化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
记者查询发现,为进一步加强环保监督和责任追究,《条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是省人民政府应当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进行监察。
三是建立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
对于强化责任追究,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厅长邓小刚说,“将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到负有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职能部门和各市县的党委、政府,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并督促落实,同时也把问题整改作为检验地方党委、政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重要标尺,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下降”。
怎样衔接上位法?
按日计罚分7种生态红线严管控
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新环保法明确了按日计罚,并授权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为此,《条例》结合海南环保工作实际,规定了以下7种按日连续处罚情形: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不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雨水排放口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通过增加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种类,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主要是与新环保法相衔接,也彰显海南省对环境保护工作更高、更严的要求”。
为适应“多规合一”改革需要,与改革实践相衔接,《条例》进一步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地位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实行严格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
“海南注重规划的整体性、前瞻性,坚持全省一盘棋,尤其在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控方面,坚持底线思维、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只升不降,可谓走在全国前列”,海南省资深生态专家杨冠雄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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