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方人大创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三个维度
浙江省温岭市人大常委会把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扩大司法民主、推进司法公开、强化司法监督的重要抓手,结合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制定了《温岭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人民陪审员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重点从三个方面构建相应机制。
(一)探索差额选任机制。人大常委会履行任命人民陪审员的职责,也意味着要担负起任命合格人民陪审员的使命,那么如何才能确保选任出的陪审员发挥其应有的价值,这是基层人大面临的首要关口。《办法》要求“法院按照不少于%的比例确定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提请人大常委会差额任命”。为此,地方人大常委会需提前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调查了解,结合已有人民陪审员的人员结构情况,进行详致的对比分析,再由人大常委会无记名投票票决差额人选。年12月,温岭市率先在全国首试差额选任人民陪审员,54名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到会与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成三组进行讨论,并根据候选人的政治觉悟、法律意识、群众工作经验,结合候选人行业、职业、年龄、性别等代表性,按照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名额,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任命49名新一届人民陪审员[5]。差额选任实质上是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人事任免权的具体体现。基层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对推荐或者自荐人选进行初步审查后,再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通过竞争性的选任,能够真正将有能力、有精力的人民陪审员推上岗位,将人大正确行使人事任免权与选任合格人民陪审员有机统一。
(二)探索定期述职机制。地方人大如何开展对其任命的人民陪审员的履职监督,是一个全新的命题。听取人民陪审员述职报告,能够切实加强对人大任命人员的任后监督,是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和人事监督的有机结合,也是对任命陪审员一种更直接的、更有效的监督方式。浙江省温岭市人大建立人民陪审员定期述职机制,具体做法如下。
1.随机抽取述职人员名单。以年温岭市人民陪审员述职开展情况为例,为保证选取述职对象广泛性,温岭市人民法院邀请市人大代表参与述职人员抽选。法院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30名,将其确定为该年度述职人选,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内容包括依法履职情况、存在的不足和今后整改措施等。市人大常委会采用书面述职和口头述职相结合的方式,在上述30名人民陪审员中确定3名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述职。此外,《办法》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任期内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不少于一次,并且确保述职对象全覆盖。
2.落实陪审随机抽选机制。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合理确定参审案件比例,实现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目的就是避免出现“驻庭陪审”“编外法官”等问题。但在改革推行之前,基层司法实践的现状并不乐观,以温岭市人民法院年下半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为例。
从上图中可以看出,超过半数的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数在20件以下,20%的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数超过件,两头多中间少,呈现“哑铃型”而非“橄榄型”的参审形态。这一数据表明,过去温岭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数量一度处于失衡状态。为破解上述难题,在温岭市人大常委会的建议下,年初温岭市人民法院开发安装了人民陪审员参审随机摇号软件,将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情况作为评判其履职是否到位的重要因素,并探索将该因素纳入人民陪审员退出考核机制。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改变了原来因人为指定造成陪审员参审极不均衡的局面。以温岭市人民法院年4月至11月份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来看,基本达到了参审公平和均衡的目的。
3.开展履职工作评议。开展履职评议,是人大依法行使权力的一个重要载体,也是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创新实践。“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和维护。通过工作评议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督促其认真履职,从而有力地促进陪审制度的贯彻实施。在人民陪审员述职之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其述职报告反映的履职情况,以及法院落实有关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相关决议情况进行审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具体来说,对人民陪审员本人从参审案件数量、陪审意见采纳情况、遵守参审纪律情况、接受培训学习情况、廉政建设以及思想认识等方面开展考查;对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从落实《决定》《办法》等有关制度的情况进行考查,例如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随机抽取制、退出机制等,督促出台切实有效措施推动人民陪审员工作。通过履职評议,督促人民陪审员牢固树立法律意识、民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此外,以人大常委会评议的形式,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强化对负责人民陪审员日常管理使用工作的人民法院的监督,协力推进陪审员工作。
(三)探索人员退出机制。现实中,由于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与陪审冲突现象时有发生,面对冲突,陪审员往往看重的是关系自己工作实绩及事业前途的本单位工作,意识不到陪审工作的重要性。在人民陪审员的构成上,有村居社区干部、企业职工、等级调解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基层干部、职工等人员较多,有时由于中心工作和突发事件等情况出现,临时不能参审,影响案件正常开庭。此外,有些陪审员因为个人原因已经不适宜继续担任陪审员,但因为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导致一些案件在确定合议庭成员之后,到具体开庭时陪审员根本无法到庭。还有个别陪审员对待陪审工作态度不端正,履职积极性不高,强调以自我为中心,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拒绝陪审,影响正常开庭。
宪法和法律在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权的同时,也赋予其免职权,这一原则在人民陪审员管理过程中也同样适用。人民陪审员应该能够正常合理地退出,及时淘汰不合格的人员,让更多素质高、品行好的公民参与其中。温岭市人大常委会对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进行了初步探索,推动该市法院出台《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了应当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九类情形,探索建立了经人大常委会述职不合格的、一年内无法履行职责达三次的、列入失信名单的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6]。年以来,温岭市人大常委会已依法免除3名人民陪审员职务,其中2人因工作调动没有精力履行职责,1人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丧失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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