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低碳节能环保的超标电动车步入寻常百姓生活,经济实惠、性能可靠、而且符合现代绿色生活理念的超标电动车,一经推出就深受广大城乡人民欢迎,给百姓出行带来极大便利,为改革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可由于国家法律和相关生产标准严重滞后,纷纷扰扰的超标电动车困扰国人已久,针对超标电动车如何管理,地方政府也是各自为政,乱象丛生,有简单粗暴一禁了之的,有听之任之放任不管的,有包容性科学管理乐享改革发展红利的。
在这当中,广西南宁直面群众需求“不限不禁,以学促管”的科学务实管理方式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这终究还是法律之外的权宜之计,并非长远之策。
而在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的相关管理条例中,违背宪法精神,践踏法律原则,超越国家法律规定,与国家上位法冲突的比比皆是,比如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的《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中,涉及超标电动车的相关条款,比如《办法》第三十三条:“在过渡期内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元罚款。
过渡期届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元罚款。”
纵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里面没有任何针对“超标电动车”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明文规定。
由此可见,在《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中涉及超标电动车的有关条款,明显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的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典型的扩大化执法的行政违法行为。
对于公众而言,法治的基本原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面对法律属性尚不明确的新生事物超标电动车,相关生产标准也尚在摸索总结中,作为地方政府应该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宽容,在引导老百姓安全骑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序经营上多下功夫。
而教条主义思想僵化的南平市政府无视现实、无视群众利益,背弃习总书记关于“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重要指示精神,直接生搬硬套超越上位法的《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将法律性质并不明确的超标电动车这一新生事物定性为“非法上路”,对老百姓骑超标电动车上路的行为进行处罚,以达到强制淘汰超标电动车的目的,表面上是以党和人民的名义,实质上却干着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的事情,这种对党中央大政方针口是心非、对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阳奉阴违、与我们党基本宗旨精神背道而驰的行为,即不符合法治的基本原理和原则,也不符合我们党为人民增便利的改革精神,更不符合习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理念方针。
如果当地政府认定超标电动车是非法生产的机动车,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处罚的主体应该是制造超标电动车的生产厂家和在市场上销售超标电动车的经销商,并不是让购车的普通百姓成为最终承担法律后果的惩罚对象。
地方政府对此心知肚明,他们不对超标电动车的生产厂家和经销商进行处罚,却对购买超标电动车上路骑行的老百姓进行惩罚,不但存在选择性执法问题,还存在行政违法、超越法律扩大化执法问题。
谨此,我呼吁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责令福建省人民政府,针对《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中与国家上位法相冲突的条款立即进行纠正,并抓紧对超标电动车的法律属性进行立法明确,使之可以得到规范管理,让法律跟上时代前进的脚步,让法律精神惠及大众民生,让受制于落后法律条款束缚的社会生产力得到充分释放,进一步激发中国制造业生产活力,配合党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法律法规,增强地方政府尊崇法律服务人民意识,真正把党中央依法治国的理念方针落到实处。
此致
敬礼!
一名来自闽北老区的普通百姓杨勇东谨上
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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