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第十期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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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第十期破产法实务高级研修班

招生简章

年8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破产制度促使陷入绝境企业“规范退出”、帮助经营困难企业“涅槃重生”、警示运行正常企业“向死而生”的功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要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破产法律制度深入实施,应该使依法破产成为企业退出的常态化方式;要将实施企业破产法与加快制定、完善、落实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政策文件、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结合起来,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破产理念,营造良好的破产法治环境;加大普法力度。向企业、社会、中介机构深入宣传破产法律制度,将法律政策、改革举措、典型案例相结合,引导社会全面准确理解破产,更加主动运用破产。年9月,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式启动《企业破产法》修改工作。

毋庸置疑,中国破产法的发展迎来了最佳的历史时机。破产法的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实施,必然要求从事破产审判的法官和管理人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提升专业素养和实践技能。因此,破产法教学科研人员与实务工作者迫切需要全面系统地学习破产法及其相关法律知识,掌握最新破产法配套规定和司法政策,汲取先进地区的破产审判经验,丰富知识储备,提升专业技能。

鉴于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决定在前九期破产法实务高级研修班取得良好社会反响的基础上,举办“第十期破产法实务高级研修班”,由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四川省律师协会破产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成都市律师协会破产法专业委员会提供协办支持。本期研修班将邀请全国著名的破产法、民商法专家学者和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商事法官、破产管理人组成授课团队,系统全面讲授破产法的理论与实务问题,全面提升相关实务人士的专业技能与理论水准。

欢迎各位从事破产审判、商事审判的法官,来自政府部门的负责破产行政事务的人员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清算事务所、资产管理公司、国有企业的实务人士和高校科研系统的师生报名参加本期研修班。

一、课程主题

本期研修班将按照知识体系进行系统授课,采取专家讲授、答疑与互动等研讨形式进行。授课老师将结合破产法的基本原理,对现行破产法及其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等司法意见,《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等政策文件,进行深度解读,涵盖破产实务中重要环节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核心内容:

1.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与破产程序的启动

(包括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区分、衔接;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与间接社会影响在司法适用中的准确把握;破产法适用范围、跨境破产处理;破产原因的精准理解;不同主体的申请权保障;执转破的原理与实务操作;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法律效力等问题)

2.管理人依法履职与债权保护

(包括管理人的角色定位;管理人履职保障与风险防范;债权的申报与确认、债权清偿顺位、债权实现)

3.债务人财产制度中的难点与前沿问题

(包括债务人财产的界定;破产撤销权、破产抵销权、取回权;无效行为制度;所有权保留买卖、租赁合同的处理;财产网拍等问题)

4.破产重整制度的理念更新与规则适用

(包括重整制度的理念更新、重整程序的启动与预重整实践;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选任与管理模式;重整计划的起草、表决与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与变更、信用修复等问题)

5.民法典视野中的破产担保问题

(包括《民法典·物权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权威解读)

6.破产程序中的合同处理问题

(包括《民法典·合同编》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待履行合同、租赁合同、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合同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

7.破产清算与重整程序中的税法问题

(包括税务机关如何参与破产程序、管理人如何应对破产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重整中的税务处理、税务注销登记等问题)

8.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与重整问题

(包括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购房人权益保护、优先权冲突处理、续建融资、以房抵债协议处理等问题)

9.个人破产和债务集中清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及其他破产法问题

(本部分安排在授课期间额外增加的开放式交流环节,邀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专家进行问答交流)

二、授课师资

本期研修班将邀请全国著名的商事审判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与民法专家和资深实务律师,组成融理论与实务、权威性与专业性于一体的专家团队。

以下是部分授课专家的简介:

王欣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顾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工作组(破产法)中国代表团成员,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名誉会长、山西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名誉会长、湖南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名誉会长,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专家顾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高圣平

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不动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家》杂志社民商法学科责任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物权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起草专家。

徐阳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秘书长,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专家顾问,广州中院、温州中院、海淀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厦门、无锡、苏州等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朱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副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咨询监督专家,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青年专家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物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律顾问。

陆老师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秘书长,某中院审委会委员,主办若干起上市公司、大型企业的破产重整案件,在《法学家》《法律适用》等核心刊物公开发表10余篇学术论文。

徐战成

厦门大学法学硕士,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职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家税务总局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著有《企业破产中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企业破产涉税百问及经典案例解析》等著作,发表《破产涉税处理十问》等破产涉税专业论文近三十篇。

许胜锋

法学博士,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

任一民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上海交通大学破产保护法研究中心兼职副主任。在《法学》《法律适用》《破产法论坛》等刊物发表《期房交易合同在破产法上的效力研究》《既存债务追加物保的破产撤销问题》等多篇学术论文。

以上专家均已确认接受邀请,此外,另有其他专家学者和资深法官参与授课和开放式互动交流。具体授课安排以报到时的课表为准。

三、时间地点

(一)学习时间:

年11月10日-14日(11月10日全天为报到时间,实际授课4天即11月11-14日,期间有一个晚上为开放式互动交流,共计42课时)。

(二)授课地点:

家园国际酒店(四川省成都市机场路号)。

四、招生对象

欢迎以下单位人员报名:

(1)各级人民法院从事商事审判、破产审判业务的领导和法官;

(2)各级政府部门负责“僵尸企业”处置、金融风险处置、营商环境优化的工作人员;

(3)从事公司清算、破产清算与重组业务的律师、会计师、清算事务所专业人员;

(4)各大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机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法律顾问;

(5)各有关院校教学及研究人员等。

温馨提示:本期研修班招生名额限人以内,按照报名缴费先后顺序录取。

五、学习费用

本期研修班学习费用为元/人,包含课程资料、教材赠书、场租、证书、学习期间的午餐。晚餐和住宿需要自理,会务组可代为预定住宿房间。

下列条件下,学员报名享受八五折优惠:

(1)同一单位5人以上集体报名;

(2)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总所与分所之间10人以上集体报名;

(3)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不含分所)报名;

(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校友5人以上(不限同一单位)集体报名;

(5)往期参加人大法学院或者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举办的研修班学员报名,可凭之前主办方颁发的“破产法实务高级研修班”有效结业证书(出示证书扫描件,且证书上的姓名与本次研修班报名的姓名需一致)。

特别优惠安排: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汇总报名名单,享受八折优惠(单独报名不享受此优惠)。

上述费用需在报名时缴纳,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负责收费并出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请在报名缴费成功后,随报名表附上开票信息。

六、报名方式

下载报名表填写后发送到rucfaxuepeix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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