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基本知识

第一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内容提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性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宪法的关系   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人大常委会如何自觉接受的领导   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创建人民政权的过程中,参照巴黎公社的委员制和俄国工农兵苏维埃制,批判并吸收国外议会制度的合理因素,总结不同时期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经验首创出来的,并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先后由共同纲领和宪法所确认。其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本身的产生、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程序的一套规定和制度;二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与公民和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相互关系的一套规定和制度。这些关系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以及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的关系。具体内容包括:   (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   (二)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这表明,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亦即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成员整体地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   (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对于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选民或选区有权依照法律程序选举代表,也有权依照法律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不适宜的代表,使国家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保障国家机构按照人民意志办事,防止滥用权力。   (四)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五)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在立法和重大事项决策上,要充分发扬民主,集中人民的意志,作出正确的决定,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党和国家的意图。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作出的决议、决定,制定的法律、法规,执行机关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迅速有效地贯彻执行,确保人民意志的实现。   (六)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实行的政权组织形式的重要特点。   (七)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和本地区的大政方针,上下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和工作指导联系关系。国家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即在国家法制、计划和重大问题决策上保证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本着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地方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八)在国家主权统一的前提下,香港、澳门按全国人大通过的各自的基本法建立特别行政区地方国家机构,进行自治管理,实行“一国两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性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实现形式。在我国,无论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还是对敌人实施专政,都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的。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直接地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反映了工人阶级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和广大人民在国家政权中的主人翁地位。没有它,人民民主专政便无法实现;没有它,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其他各项政治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任何制度,包括任何政治制度,只有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或经过它的批准,或由它所授权的机关批准,予以确认,才能生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总概括,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在众多的政治制度组成的国家政治制度体系中,每一个政治制度都有其特定的具体内容,都只能反映我们国家政治生活的某一方面、某一个局部。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反映我们国家政治生活的全貌,可以涵盖国家政治生活的全部内容。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力量的源泉。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机关,它享有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和对国家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的权力,没有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能凌驾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上;它在国家机构中处于主导的、全权的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点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工作核心和目的就是领导、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动员和团结各族人民共同奋斗。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该制度规定了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中央与地方、少数与多数的正确关系,把高度民主与高度集中紧密结合起来,妥善解决了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效率的统一,使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得到充分体现。   (三)在组织形式上实行中国特色的“一院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国情实际出发,既不搞“两院制”,也不搞“三权分立”,而按照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全权性的首要位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权力和国家机关运行的基础,它把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国家机关整体,在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分工合作。   (四)该制度便于和保证各族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杈和被选举权。人民有权选出自己最满意的人大代表,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去行使国家权力,参加国家管理。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我国的各政党、阶级、阶层、地区、民族等都有一定比例的代表,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本质,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具有人民性、权威性、号召力和推动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决定重大问题,经常性工作由其常务委员会负责,使工作得以连续、完整、全面地进行。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可以及时地对国家和地方的一系列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实施依法监督和人事任免,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有效运转。按照法律规定,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还可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委会领导,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国家权力机关设立常设机构,解决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数量多、分布广、不专职,不便经常召集会议和会议时间过长等问题。   (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了民族的团结统一和繁荣发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一)从公民的选举权看,具有真正而广泛的民主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真正民主的选举制度。我国县级以下(含县级)的人大代表都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都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的。依照宪法的规定,除了依照法律规定剥夺少数敌对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以外,凡是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宪法又规定:公民有表达意愿的自由。这就保证了选民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保证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具有极为广泛的代表性和民主性,能够真正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二)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看,具有较强的人民性。各级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及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他们来自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阶层、不同职业,代表不同的利益和要求,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也来自人民。   (三)从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性质看,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拥有权力的全权性。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保证了我国国家权力的统一,使国家机关领导统一,职责分明,从而大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既可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避免不必要的牵制,能够使整个国家机器合理高效地运转。   (四)从人大的组织原则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权力,能够将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有机地结合起来,防止权力的滥用。   (五)从民族关系的处理上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够保证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将这一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载入宪法。同时,对散居的少数民族也采取各项措施充分保障其各项平等权利。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也有自己的代表,参加各级政权的管理;全国人大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人大一般都设立民族委员会,专门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民族方面的议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等。   (六)从党的领导上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党领导人民创造了这一政权组织形式,党又遵循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党对国家事务作出的重大决策,经过国家权力机关的充分讨论和决定,可以更好地集中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同时,党领导人民通过民主程序履行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力地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   (七)从权力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人大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它是我国监督体制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最高层次的监督。它可以使整个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置于人民的经常监督之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它确认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为我国国家机构的基本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是由民主制和集中制两者结合而成的,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有机的统一体。民主集中制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主要表现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过程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特点是集体讨论问题,集体决定问题,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在审议决定问题时,要做到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反映真实情况;经过充分讨论,集思广益,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正确的意见,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依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表决,并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决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国家本质决定的一项政权建设原则。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样的国家本质在对国家政权作出安排时,必须保证权力归属于人民。所谓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是要让国家这架庞大的机器保证由人民发动,并最终由人民实行有效控制。这一根本原则在具体制度中的体现包括: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在人民选举的基础上产生,它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有权随时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随时依法罢免由它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   (二)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是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它来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监督它们。   (三)宪法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都要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意见的权利,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检举、控告、申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四)各少数民族在民族自治区域内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少数民族有平等参加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的权利。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各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并可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等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套监督系统,保证人大常委会服从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家权力机关,下级国家机关服从上级国家机关,从而最终保证一切国家机关服从于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宪法的关系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产生和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宪法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主要因素。(1)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宪法之所以处于根本法的地位,其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这里所说的根本制度就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它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社会经济制度等涉及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这些具体的内容除社会经济制度外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而社会经济制度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至于其他的一般的法律则是在符合国家根本制度的基础上为促进国家根本任务的完成而规定的某一方面或涉及某几个方面的具体问题的制度。(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是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的必要手段。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同时,根据宪法的规定,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方面形成了一套纵横交错的监督网络,以保证权力机关: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等的合宪性。(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之一是修改宪法,这就不断地促进了宪法的发展和完善。   (二)宪法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的基本依据和障:(1)改革作用。宪法作为最高法随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方式起着改革的作用。(2)确认作用。用宪法规定国家权力的归属,以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达到巩固国家权力的目的。(3)规范作用。由于宪法确认了我国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及权力的人民性特点,规定了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这就使得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得以真正的实现和巩固。同时,宪法规定了包括国家元首在内的整个国家机关体系的权限范围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这就为国家权力的运行铺设了轨道,凡属超越这条轨道运用国家权力的行为都是违宪行为,都应予以取缔。这就维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全权性、最高性的地位,并使这种权力的巩固在根本法里加以规范。

  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完善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领导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是共产党执政的制度载体,是依法治国的制度保障。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我们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一大特色和优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执政水平,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就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更好地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决定意义的特点,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个不可动摇的根本原则。我国是一个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人民利益的整体性、广泛性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复杂性、艰巨性,要求有一个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坚强政治核心。中国共产党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斗争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也是明确载入宪法的。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失去了灵魂,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就不可能实现。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从制度和法律上维护和保证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保证党在国家政权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局工作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各级政权机关,包括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家政权组织中任职的党员,要强化党的意识和执政意识,自觉执行党的决议和纪律,接受党的监督。   加强党的领导和支持人大工作、发挥人大的职能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可以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党领导人民建立了国家政权,党还要领导和支持政权机关充分发挥职能,实现人民的意志。

  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自觉接受党的领导

  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党通过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把自己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起来,作为执政兴国的基本依据,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   第一,人大要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党组必须事前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人大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是保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中坚力量,要在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人大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开展工作。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去开展工作,努力取得党和人民满意的效果。人大也只有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去开展工作,才有强大的生命力。   第三,人大要注意处理好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不要只讲监督不讲支持。从法律上讲,“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但人大和“一府两院”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准绳,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目标是一致的,只是分工不同。所以,人大对“一府两院”,既要依法监督,又要对他们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给予支持,不要去干预他们的工作。要通过与“一府两院”的良性互动,建立一种和谐稳固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确保国家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事。

  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的关系

  人大党组是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核心,但不是直接领导人大常委会的一级机关。人大常委会党组对于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只能提出建议,通过讨论、协商,争取人大常委会采纳其意见,使党组的建议成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在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除中共党员外,还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的代表。所以人大常委会党组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党组也不能包办代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党政的职能应当分开。

  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或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党组。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由党中央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由同级地方党委批准。人大常委会党组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党组成员若干人,一般由党员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或党员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担任。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的委员会任免。人大常委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成立的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在人大常委会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在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党委和批准其成立的地方党委决议、决定的措施。(2)通过党组的工作,引导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同党中央或地方党委保持一致,把党中央对国家或地方党委对本行政区内重大问题的决策和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以确保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效地行使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责。(3)讨论和决定人大常委会和机关重大问题。(4)负责人大常委会和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党员、干部和群众头脑,引导在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党员负责同志在围绕党中央或地方党委不同时朗的中心工作,开展人大工作。(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管理。(6)指导人大常委会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7)团结非党干部群众,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外人士合作共事,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决定重要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人大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简称。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是指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宪法和法律所从事的活动。其工作任务和目的旨在引导、保证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包括: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作;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服务工作。   人大工作原则   (一)坚持从人民利益出发,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切服从人民利益和意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必须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和活动。   (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基本目标和基本原则,是一项基本的治国方略。人民代表大会工作作为行使国家立法和法律监督等权力的工作,必须坚持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   (四)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是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人民代表大会工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原则。在人民代表大会工作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利于充分发扬人民民主,统一集中行使国家权力,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人大工作规则

  (一)人大代表平等规则。一是人大代表之间的地位平等。各级人大代表,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社会地位,都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二是人大代表之间的权利平等。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活动中,依法享有审议会议报告、议案,提出议案,提名推荐候选人,对选举和议案的表决,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各项平等权利。闭会期间参加各种代表活动和列席有关会议,享有必要的司法、时间、经济、物资和组织等保障。三是人大代表之间的义务平等。所有的人大代表都应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遵守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参与行使国家权力,模范地遵守和宣传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实施;保守国家秘密;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等义务。   (二)一人一票规则。每一选民在一个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个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每一项议案、决议或决定的表决,对每一项选举、任免、决定任命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一人一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每个选民、每个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投的票在总票数中所占的比率和效力是相同的。一人一票不存在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在每人一次只有一票的选举或表决的过程中,选民、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既要依法行使权利,又要自觉履行义务,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准有任何超越法律允许范围的特殊权利。   (三)法定人数规则。一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法律根据每一位代表所代表一定数量的人口的原则作出规定。二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或临时会议必须达到法律所规定的人数,如果没有达到法定人数,就不能召开会议。三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等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宪法修正案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3以上的代表通过。四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选举、任免、决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以全体代表或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五是代表推荐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候选人,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人数。六是推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人数。七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等都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人数。八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1/5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四)法定时间规则。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同它的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召开下届人民代表大会和选出新的人大常务委员会为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相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二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三是在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中,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在直接选举中,本选区选民、各政党和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人大代表候选人,要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在换届选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四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次数和时间要求,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的发言的次数和时间要求,在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里作了具体规定。在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在联组会上的发言次数和时间,在常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中,也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五是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大会主席团都规定了议案提出的截止日期。人大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至迟不超过6个月,予以答复。六是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提供时间保证。   (五)少数服从多数规则。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行使职权和决定问题,实行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服从超过法定人数的较多数组成人员意志的规则。在通过法律法规、作出决议决定、进行选举任免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个人说了算,而必须以超过法定人数的较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为准。

  人大工作基本程序

  (一)由具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提案主体资格的国家机关或人员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的议案。   (二)议案经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三)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由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议案进行讨论研究,分析论证议案是否具有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发表各自意见。对正确的有价值的意见,要予以采纳,对议案进行相应的修改。   (四)议案经过审议修改完善后,交付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即由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议案进行赞成、反对或弃权的表态,赞成票过半数为得到通过。   (五)将通过的决议、决定或法律、法规以最有权威的国家机关的名义,在固定的国家公开出版物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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