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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一些北京市的机动车车主接到了相关处罚(如下图),特别是部分车主仅因欠费1元,就需要接受元的罚款,车主感受到了明显的不服。
著名行政法学学者何海波教授于年11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针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审查建议。个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条款提出合法性审查建议的法律依据来自于《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款的内容是:“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在我国,针对法规等法律规范进行审查启动程序有三种:
第一,审查要求:五类主体直接提出审查要求。《立法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五类主体可以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提出审查要求,他们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收到上述五类主体的审查要求后,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二,审查建议:上述主体之外的其他主体,包括五类主体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审查建议,最终是否会进行审查,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本次何海波教授提出的审查建议就属于此种类型。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中提出,年全国人大常委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件,其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有件,包括针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38件、针对地方性法规的件、针对自治条例的11件、针对司法解释的75件,越来越多的主体提出审查建议,但是并未有国家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第三,备案审查:全国人大工作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全国人大的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也就说,主动审查是备案同时开展的审查。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中提出,工作机构在备案审查时开展了备案审查的工作。
《立法法》设定的对法律规范的合法性审查是确保法制统一最为重要的制度,该制度在近些年来国家法制建设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进一步促使立法主体谨慎、合法、合理的开展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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