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要当前,全省“聚力脱贫攻坚、人大代表在行动”活动正扎实开展,呈现出人大代表积极性高、活动氛围浓、意见收集全、反馈督办快、群众评价高的良好局面。为确保活动更加“依法、规范、有序、务实”推进,取得实实在在成效,各级人大代表在活动中要坚持基本原则,处理好五个关系,主动作为不缺位,依法监督不越位,切实发挥好为民代言、为民服务、桥梁纽带、监督促进、表率示范作用。
主动参与,不当“旁观者”。“聚力脱贫攻坚、人大代表在行动”活动是省、市人大常委会从全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立足人大自身优势和职责确定的“规定动作”,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应尽之责、份内之事。围绕脱贫攻坚这项党委政府最关心、社会各界最 监督促进,配合“主攻手”。“聚力脱贫攻坚、人大代表在行动”活动是依据人大代表职责,把监督脱贫攻坚工作作为人大代表参与活动的主要方式。人大代表在活动中的中心任务是聚力和助推、监督和促进,而不是直接参与具体事务、解决具体问题,更不能直接参与项目建设等具体工作;是帮助加快推进脱贫攻坚步伐,凝聚促进攻坚合力,解答群众疑惑,引导群众积极参与脱贫攻坚;是监督促进各项精准扶贫政策落实,而不是直接解决问题。鉴于此,人大代表在活动中应切实发挥好“五大员”作用,即当好“宣传员”,深入学习、宣传精准扶贫政策,鼓励和引导贫困群众坚定脱贫信心;当好“信息员”,常态化开展走访调研,收集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当好“服务员”,主动服务脱贫攻坚大局,热心服务基层群众;当好“监督员”,监督扶贫脱贫政策落实,促进脱贫攻坚目标实现;当好“办事员”,结合自身实际,力所能及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
集体决策,用好“公权力”。“聚力脱贫攻坚、人大代表在行动”活动明确要求,人大代表活动以集体组织的形式开展,需解决的问题、提交的事项,均以人大代表小组、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名义提出和交办。这是因为人大代表的职务是人民赋予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行使权力必须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对人民负责。人大代表在活动中要始终牢记人民赋予的权力姓“公”,履行“公权力”只能为公为民,必须坚持集体行使权力,不得以个人言论、个人意见和建议作为集体意见。个人意见和建议只有通过人大代表小组的集体审议并形成一致意见后,才能以人大代表小组的名义提交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汇总研究,按照分层交办机制落实办理。各级人大代表在此项活动中坚决不允许私下发议论、口头表态或当场私下承诺,或将带有个人倾向的言论在群众中散布。
正确引导,凝聚“正能量”。开展“聚力脱贫攻坚、人大代表在行动”活动,旨在通过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和人大代表主体作用,支持和帮助党委政府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宣传和促进各项精准扶贫政策落实,推动和形成脱贫攻坚的强大合力。人大代表在活动中,一定要本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始终坚持与党委政府在政治上同向、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步、工作上同力,防止出现“杂音”,防止形成“障碍”。要紧紧围绕聚力聚焦精准扶贫、脱贫攻坚这个中心任务,多问多听多走访,对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和研究,对群众反映的个别问题要仔细分析和鉴别,切勿“一听就上劲、再听就上火”。要广泛听取基层组织、村“两委”成员、党员和村民代表、大多数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切勿偏听偏信;要冷静分析基层群众所反映问题的形成原因及政策依据,切勿当场表态。
有限目标,不要“大包揽”。“聚力脱贫攻坚、人大代表在行动”活动明确指出,立足于人大职责范围开展监督,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不直接介入具体事务。人大代表在活动中要切实遵循“有限目标“的原则,主要针对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活动,不要大包大揽。特别是涉及一些长期遗留问题、涉法涉诉问题、土地林权纠纷、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应当由相关主管机关和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即使针对脱贫攻坚工作,也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尤其是不要参与资金、项目、产业、建设等具体工作,而是以监督为主,重在发现问题、掌握实情、务实提出意见和建议,以集体行权的形式交办、转办、督办,帮助政府有的放矢加以整改,真正起到监督促进作用,确保不错位不越位,保证“聚力脱贫攻坚、人大代表在行动”活动务实高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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