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专家研讨会在清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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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二庭主办,清华大学法学院承办的“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专家研讨会”在清华大学法律图书馆隆重召开。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和民二庭的司法解释起草小组成员,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代表,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东南大学等高校的学者,共四十五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研讨会主会场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主持了会议开幕式,他对各位嘉宾拨冗参会表示热烈欢迎和感谢,并着重介绍了会议背景和主题,通过会议的举办加强清华法学院与民法学界的交流,并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清华大学民法学科的支持!

▲申卫星教授

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崔建远为开幕式致辞,他感谢兄弟院校和实务界同仁的到来。崔建远教授认为,民法典编撰变化最大也是最难理解的就是合同编,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把合同编系列司法解释陆续出台,更好地帮助合同编的理解适用。

▲崔建远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在致辞中指出,民法典时代,民事法律规则已经基本确定且完备,不需要司法解释在创造新的规则,但如何配合民法典实施,针对民法典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解释,是司法解释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且,司法解释应当避免成为教科书,更强调从司法中来、到司法中去,更加注重案例实务经验。合同编占据了民法典三分之一篇幅,解释适用面非常宽泛,影响力也会非常重大,所以制定高质量的合同法司法解释,其意义是非常重要的。

▲王利明教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一级巡视员郭峰为开幕式致辞。他指出,司法解释就是要以问题为导向,以准确理解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为原则。其中,合同编司法解释非常重要。在整个民事纠纷中,合同纠纷占了6成以上,抓好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的实施是很重要的。同时,合同关系直接影响世界的营商环境,是一个很重要的评判指标。

▲郭峰副主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干部魏超杰谈到,民法典刚刚生效实施,整个社会还处于一个学习、接受的过程,应先尽量写一些比较成熟的、拿得准的司法解释,这样有助于整个社会的学习过程。

▲魏超杰同志

本次研讨会共分为五个单元,主题分别为“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准合同及其他会议主题”。

01

研讨会第一单元“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一级巡视员郭峰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陈龙业对相关法条进行了详细解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谭启平教授认为,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格式合同只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预先拟定好、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标准合同,合同使用中对于不同当事人其审查义务不同。仅以一个提供文本这样的形式要件做出对提供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严重且不公平的。清华大学法学院韩世远教授认为,当事人提出履行抗辩、请求认定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履行、且符合公平原则,明确排除适用会在解释上存在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永军教授认为,在招标投标合同订立中,招标投标不是一个形式,而是具有实际意义的。应当首先明确招标投标的具体概念,才能确定合同的成立生效。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认为,预约合同中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或定金责任的,非违约方要违约方赔偿订立本约合同所支付的费用,缔约费用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得到补偿的,不需要在赔偿履行利益的同时赔偿当事人订立预约合同的成本。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成教授认为,在合同编司法解释编撰过程中应当避免语言表达的重复性,化繁为简更有助于对法条的理解适用。

▲从左到右、从上到下依次为姚辉教授、陈龙业处长、谭启平教授、韩世远教授、程啸教授、王成教授

02

研讨会第二单元“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永军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陈龙业对相关法条进行了详细解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龙卫球教授认为,电子合同中保留订单是否能构成承诺有待商榷,电子合同当事人的主营业地址和住所地等过于详细的规定一定要有规避性,电子合同不能超越立法假设,应尽可能明确简化。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刘保玉教授认为,情势变更制度中应该给予人民法院充分的自由裁量权,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解除合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冯珏认为,矿产产品在矿产资源这个领域,对于采矿,是否是一个准牧场会有很大争议,应当直接认定它为合同关系,而非物权关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尹飞教授认为,法定代表人签字跟指印的效力认定中,签字是主动意识下做出的行为,而指印可能在丧失意识下进行,应当做出相应的提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彭诚信教授认为,在情势变更规定中以判决生效的时间作为合同解除时间不合理,情势变更中有实质性的应该解除的时间点,应以这个时间点作为合同解除时间。

▲从左到右、从上到下依次为杨立新教授、李永军教授、龙卫球教授、刘保玉教授、彭诚信教授、尹飞教授

03

研讨会第三单元“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杨永清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副处长蒋家棣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详细解读。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洪亮教授认为,将代位权的客体范围规定为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过于宽泛,因为代位权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理应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北京大学法学院许德峰教授认为,在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约定以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的前提下,债权人也应采取仲裁的方式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认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应包括以他人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请求权,同时还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胡东海教授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和有关从权利的举证责任,应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由债权人承担,而非债务人和相对人承担。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认为,撤销权诉讼的最终效果是导致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双方的权利变动,应当将撤销权诉讼当中的债务人的相对人列为被告,而非列为第三人。

▲从左到右、从上到下依次为蒋家棣副处长、王洪亮教授、许德峰教授、石佳友教授、胡东海教授、朱晓喆教授

04

研讨会第四单元“合同的终止”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谭启平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谢鸿飞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副处长蒋家棣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详细解读。华东政法大学金可可教授认为,相互出资义务属于共同行为,不可抵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戴孟勇教授认为,民法典五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只规定了提存成立,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但并未规定提存后是否导致债务消灭的问题,司法解释应予以明确。武汉大学法学院张素华教授认为,将依法必须履行的债务作为根据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类型之一令人费解,应当删除。同时,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也并非不得抵销的债务。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认为,在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且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在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前提下,非违约方以该违约事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吉林大学法学院孙良国教授认为,在违约方的违约程度轻微,而非限定于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之时,在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前提下,非违约方以该违约事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侯国跃教授认为,法律行为附解除条件的条件不能是一般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合同自动解除或者失效的,当事人请求依照民法典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合同已失效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从左到右、从上到下依次为金可可教授、张素华教授、孙良国教授、侯国跃教授

05

研讨会第五单元“违约责任、准合同及其他”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崔建远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副处长蒋家棣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详细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于飞教授认为,将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情形作为因合同僵局请求终止的条件之一过于严格,恶意必须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而此处换成违约方不存在故意违约情形会更妥当。清华大学法学院龙俊副教授回顾了民法典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被写入民法典当中的一波三折,认为该条填补了我国既往法律体系中的一系列漏洞,但是仍有进一步细化的空间,尤其是在金钱债务的履行中也存在大量类似的问题需要处理,司法解释应当对该条予以细化。清华大学法学院耿林副教授认为,在双方当事人无法证明违约损失时,法院可以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规定有其合理性。但是法院依职权调整违约金的方式,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待商榷。清华大学法学院汪洋副教授认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整违约金具有正当性,该规则并不是意味着法官可以否定或者修正违约金约定,而是指法官可以在约定赔偿额的基础上进行适当限定。东南大学法学院单平基副教授认为,与将判决生效的时间作为合同终止的时间相比,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时间作为合同终止的时间更为妥当。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剑助理教授认为,不应根据定金或订金的一字之差而简单认定法律效果,应激励当事人在约定定金条款之时,明确定金的法律后果,从而有利于交易稳定。

▲从左到右、从上到下依次为于飞教授、朱虎教授、龙俊副教授、耿林副教授、汪洋副教授、贺剑助理教授

研讨会闭幕式环节,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洪亮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杨永清,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分别做会议总结发言。杨永清副庭长对学者们的建议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吸取学者们的建议,制定出更加完备的司法解释。申卫星院长对最高人民法院和各位学者的到来再次表示感谢,并号召学者们积极为民法典司法解释的制定贡献力量。

▲杨永清副庭长

▲与会人员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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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第期

编辑|陈珊

审核

法学院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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