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人民法院召开家事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

9月20日下午3时30分,西双版纳州两级法院在州中院集中召开新闻发布会。勐腊县人民法院向应邀参加新闻发布会的云南法制报、民族时报、西双版纳报、西双版纳州电视台、西双版纳景洪市电视台等媒体通报了近年来家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和具体做法。勐腊县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党组成员、副院长徐皓,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张敏,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助理付媛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各位新闻界的记者朋友们:下午好!

主持人:付媛

徐皓

“天下之本在于国,国之本在于家”。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家庭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家庭文明建设做出重要部署,习总书记对加强家庭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指示,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家庭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对亿万家庭的亲切关怀,为推进家庭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也为人民法院开展家事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随着勐腊县社会发展不断推进,市场经济不断繁荣,人们的家庭结构发生了新变化,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不断改变,离婚率增长、未成年人抚养与教育、妇女权益保护、老年人赡养等社会问题频发,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与之相应,勐腊法院在家事审判中所调整的家庭伦理关系也不断显现新情况、新问题,矛盾化解难度加大。这些问题纠纷如果处理不当,牵一发而动全身,极易引发极端刑事案件,给社会治安带来严峻挑战。

针对这些情况,勐腊县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理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立足县情,借鉴其他地区有益经验;改变家事审判观念,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符合家事审判规律的工作方式;坚持以人为本,发挥家事审判的诊断、修复、治疗作用,以实现家庭和睦为目的;对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下面,我从两方面向大家简要介绍勐腊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案件审理的总体情况。

一、勐腊法院家事审判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多。自年至年6月,勐腊县法院共受理家事案件件,审结件,结案率91.87%。今年上半年,勐腊法院受理家事纠纷案件件,结案件,结案率74.72%。从涉案当事人角度出发,包括其利益相关人,如夫妻、父母、子女等群体在内,一年中,勐腊法院家事审判的审理至少影响着县内余名群众的日常生活,其审理结果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可谓举足轻重。

(二)案件类型不断增加。过去,勐腊县人民法院受理家事纠纷案件主要涉及离婚、抚养、赡养、收养、继承等家庭伦理关系。近年来,我院所受理家事纠纷案件类型逐步多样化,涵盖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子女抚养、探视权、涉农婚姻、涉外婚姻和收养关系等,案件类型不断增加。

(三)案件复杂程度高。勐腊县属少数民族聚居县,婚姻家庭中民族结构复杂,因不同的风俗习惯而产生家庭纠纷较为普遍;其次,本地少数民族青年结婚普遍较早,生育年龄也偏小,处理家庭琐事不够成熟,家庭责任感弱;三,随着家庭中女性经济的独立,对丈夫的依附地位发生改变,一些长期遭受不幸婚姻折磨的妇女不再逆来顺受,而敢于通过诉诸法律来摆脱婚姻痛苦,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中往往以女性起诉居多;四,离婚案件中,多数因夫妻双方受教育程度低、家庭拮据、双方感情基础薄弱,或因家庭暴力、婚外情、外出务工、生理原因、一方沾染吸毒、赌博等恶习而提出离婚。五、因家庭财产构成复杂、确认困难、不易分割,导致离婚案件复杂。

此外,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一方再婚后离婚纠纷等问题日渐增多,且当事人矛盾尖锐、情绪变化激烈、对抗性较强,也使得案件调解起来难度增大。

二、勐腊县家事审判案件的主要做法

(一)相对固定审判人员审理家事纠纷。与一般财产纠纷案件不同,家事纠纷案件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色彩和特殊的司法审判规律,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其审理方式应当与一般财产纠纷案件有所差异,需要更多地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目前,我院组成相对固定的家事审判人员,专门负责协调化解家庭成员之间的婚姻、赡养、抚养、继承和分家析产等矛盾纠纷。审判人员均由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家庭生活经验、善于进行心理疏导和沟通的法官组成。

(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化解纠纷的社会共同体,将司法、行政、社会力量纳入家事审判中,建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模式。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家事纠纷化解,加强与民政、妇联、共青团、社区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社会工作网络和信息平台。如为抑制离婚案件高发,我院每年均与县妇联开设讲座,向全县妇女宣讲婚姻道德观及婚姻法律知识。

(三)严格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家事纠纷不宜简单地用“一刀两断”式的判决来处理,要求即要有“法理”,也要有“情理”。在审判实践中,我院不断创新调解方法,通过“劝、批、谈、教”的方式相结合,努力解开当事人心结,如经当事人同意,设置一定的冷静期,防止冲动离婚。调解时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预设立场,“劝离”与“劝和”相结合,既注重保护婚姻自由,又注重维护家庭稳定。在调解少数民族聚居地家事纠纷时,调解人员先充分了解各民族的民风民俗,尊重其文化习俗,宣扬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的传统美德。“巡回审理”时,邀请当地少数民族中有威望的村领导干部参与案件调解、翻译等工作,注重司法解释,让法律走村进寨,更好的为边疆民族群众服务。

(四)建立和完善家庭暴力“禁止令”制度。在全社会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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