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第六期破产法实务高级研修班
招生简章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年审议通过《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破产法的实施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成为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报告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且国务院以发改委牵头分步骤启动对国内地市级以上城市的营商环境评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北京破产法庭、上海破产法庭、深圳破产法庭,同时加快制定破产法司法解释,研究推动个人破产立法,以破产审判的专业化专门化建设助推破产法的充分有效实施;河北、重庆、浙江、江西等省级管理人协会先后成立,地市级管理人协会不断涌现;广东、浙江、江苏、北京、上海等地的破产审判继续引领全国,同时,重庆、广西、云南、河北、河南、湖南、山西、陕西等中西部地区的破产审判工作也在奋起直追,破产法治事业如火如荼。破产法无疑将是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倍受瞩目的法律领域,同时,破产法的终极性、复杂性、跨部门法特点日益凸显,破产审判的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目标的实现,必然要求从事破产审判的法官和管理人的专业素养和实践技能的提升。在此背景下,全面系统地学习破产法知识,掌握最新破产法前沿知识并服务司法实践,汲取先进地区的破产审判经验,成为了破产法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者的迫切需求。
鉴于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拟在“第十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桂林)召开前夕,联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在广西桂林市举办“第六期破产法实务高级研修班”。本期研修班授课团队由全国著名的破产法专家学者、实务经验颇丰的商事法官及破产管理人构成,将全面系统地讲授破产法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讲解和剖析,帮助破产法实务人士的专业技能与理论水准得到全面提升。
欢迎各位从事破产审判、商事审判的法官,来自政府部门的负责破产行政事务的人员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清算事务所、资产管理公司、国有企业的实务人士和高校科研系统的师生报名参加本期研修班。
”一、课程内容
本期研修班将按照知识体系进行系统授课,采取专家讲授、答疑与互动等研讨形式进行。授课老师将结合破产法的基本原理,对现行破产法文本及其司法解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及最新制定的破产法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文件进行深度解读,内容将涵盖破产实务中重要环节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核心内容:
1.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与破产程序的启动(包括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区分、衔接;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与间接社会影响在司法适用中的准确把握;破产法适用范围、跨境破产处理;破产原因的精准理解;不同主体的申请权保障;执转破的原理与实务操作;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法律效力等问题)(本部分拟由徐阳光教授讲解)
2.管理理人依法履职与债权的破产保护(包括管理人的角色定位;管理人依法履职与风险防范;债权的申报与确认、债权清偿顺位、债权变异、债权维持与实现)(本部分拟由任一民律师讲解)
3.债务人财产制度中的难点与前沿问题(包括债务人财产的界定;破产撤销权、破产抵销权、取回权;无效行为制度;所有权保留买卖、租赁合同的处理等问题)(本部分拟由王欣新教授讲解)
4.破产重整制度的理念更新与规则适用(包括重整制度的理念更新、重整程序的启动与预重整实践;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选任与管理模式;重整计划的起草、表决与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与变更、信用修复等问题)(本部分拟由徐阳光教授讲解)
5.民法典编纂视野中的破产担保问题(包括民法典《担保物权编》草案的最新解读;重整、和解与清算程序中的担保权的保护和限制;破产程序中的保证责任等问题)(本部分拟由高圣平教授讲解)
6.破产清算与重整程序中的税法问题(包括税务机关如何参与破产程序、管理人如何应对破产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重整中的税务处理、税务注销登记、房企破产税收等问题)(本部分拟由徐战成讲授)
7.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与重整问题(包括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购房人权益保护、优先权冲突处理、续建融资等问题)(本部分拟由陆晓燕法官讲解)
8.最新破产法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解读(本部分将特邀资深法官讲解)
9.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投资人招募、执转破及其他破产法问题(本部分安排在授课期间额外增加的开放式交流环节,邀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专家进行问答交流)
二、授课师资阵容本期研修班将邀请全国著名的商事审判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专家和资深实务律师,组建成融理论与实务、权威性与专业性于一体的专家团队。
以下是部分授课专家的简介:王欣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顾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工作组(破产法)中国代表团成员,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名誉会长、山西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名誉会长、湖南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名誉会长,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专家顾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高圣平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不动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家》杂志社民商法学科责任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物权编(草案)》起草专家。
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秘书长,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专家顾问,广州中院、温州中院、海淀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厦门、无锡、苏州等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陆晓燕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秘书长。在《法学家》《法律适用》等核心刊物公开发表《运用法治手段化解产能过剩——论破产重整实践之市场化完善》《保障生存利益与维护交易安全的平衡——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购房人权利之顺位研究》《破产管理人制度中司法控制与当事人自治之间的制衡——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价值探究》《动产“动态质押+第三人监管”模式下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公司资本制改革后破产审判的应对机制》《探索中的治“僵”之路——“市场化”“法治化”化解产能过剩的方法研究》《破产管理人指定之规则构建——以对某市两级法院实践模式的分析为基础》等10余篇学术论文。
任一民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企业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华全国律协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上海交通大学破产保护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在《法学》《法律适用》《破产法论坛》等刊物发表《期房交易合同在破产法上的效力研究》《既存债务追加物保的破产撤销问题》等多篇学术论文。
徐战成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职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浙江省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著有《企业破产中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独著)、《涉税裁判案例启示录》(合著)等著作,发表《僵尸企业处置中的税务难题》《破产涉税处理十问》《破产撤销权能否影响欠税清缴》等专业论文。
以上专家均已确认接受邀请,此外,另有其他专家学者和资深法官参与授课和开放式互动交流。具体授课安排以报到时的课表为准。
三、授课时间及地点(一)学习时间:年6月10日至6月14日(6月10日全天为报到时间,实际授课4天即11日-14日,另有一个晚上为开放式互动交流,共计36课时)。
(二)授课地点:桂林碧玉国际大酒店(位于广西桂林市高新七星区CBD中心)
四、招生对象欢迎以下单位人员报名:
(1)各级人民法院从事商事审判、破产审判业务的领导和法官;
(2)各级政府部门负责“僵尸企业”处置、金融风险处置的工作人员;
(3)从事公司清算和破产清算与重组业务的律师、会计师、清算事务所专业人员;
(4)各大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法律顾问;
(5)各有关院校教学及研究人员等。
温馨提示:本期研修班招生名额限人,按照报名缴费先后顺序录取。
五、学习费用本期研修班学习费用为元/人,包含课程资料、教材、赠阅书籍、场租、证书、学习期间的午餐。晚餐和住宿需要自理,会务组可代为预定住宿房间。
下列条件下,学员报名享受8.5折优惠:(1)同一单位5人以上集体报名;(2)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总所与分所之间10人以上集体报名;(3)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不含分所)报名;(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校友5人以上(不限同一单位)集体报名;(5)往期参加人大法学院或者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举办的研修班学员报名,可凭之前主办方颁发的“破产法实务高级研修班”有效结业证书(出示证书扫描件,且证书上的姓名与本次研修班报名的姓名需一致)。
上述费用需在报名时缴纳,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负责收费并出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请在报名缴费成功后,随报名表附上开票信息。
缴费方式为银行转账
账户名称:中国人民大学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竹院支行
银行账号:
备注:姓名+法学院第六期破产法培训
在汇款后立即将汇款底单扫描件(或拍照)发送邮件至rucfaxuepeix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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