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上午,静宁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布“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以来,县法院打击拒执罪的基本情况。静宁县县委报道组、县网信办、县广播电视台三家媒体到场。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及县法院部分庭室负责人,县法院执行局全体干警参加了本次发布会。
静宁县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张维平主持发布会,法院副院长魏永红在发布会上介绍了“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以来,县法院打击拒执罪的情况。
据悉,“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以来,该院积极联合公安局、检察院等各协执单位,开展惩治拒执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自去年7月份以来,静宁县人民法院对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76人,罚款2人,采取搜查措施一案1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人,对故意外出、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向公安机关移送协助查控8案9人;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6案18人。其中,对9案13人以拒执罪判处了刑罚,使该院打击拒执犯罪走在了全市法院前列,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肯定,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发布会上,四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刑事案件典型案例被公开发布,分别为:
一、被执行人王静红、马建利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
被执行人王静红、马建利系夫妻,二人共同或单独向王金周、王省平、高静武借款本息达50余万元,案件判决后,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查明,王静红有工资收入,马建利经营餐馆,在有正常营业收入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二人生活奢华,客观上有执行法院判决的能力,主观上消极对抗执行,藐视法律权威,静宁县人民法院以涉嫌拒执罪将二人移送侦查,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王静红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马建利在缴纳执行款24万元后,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执行人邹亮亮、孙红兵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
被执行人邹亮亮以与其丈夫孙红兵共有的居住房产作抵押向胡胜雄借款28万元后未按约偿还。判决生效后拒不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邹亮亮在转让其实际经营的“金尊”KTV会所后,将转让所得29.6万元隐匿,逃避执行,孙红兵亦有房产和固定工资收入,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静宁县人民法院将其以涉嫌拒执罪移送侦查后,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了审理,在侦查和审理期间,被执行人邹亮亮、孙红兵交纳了全部执行款,有悔罪表现,最终邹亮亮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孙红兵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三、被执行人李建军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
被执行人李建军与周炳颜、贾立峰、齐亚楼、马成明民间借贷纠纷四案,静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定李建军向四人偿还借款共计12.23万元。执行中,李建军将其所有的面积为88.4平方米的住宅楼一套,以元出售该他人,携款外出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李建军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纳了案款,最终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四、被执行人雷思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雷思明与赵春梅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雷思明向静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赵春梅提起反诉,静宁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后作出判决。随后,双方上诉,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雷思明支付赵春梅货款元。被执行人雷思明在判决指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雷思明在诉讼期间将其所有的房产一套以46万元出卖,将其所有的尼桑轿车以3万元出卖他人后,外出逃避执行。静宁县人民法院以其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被抓获后,其主动缴纳全部执行款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雷思明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到案后,缴纳执行款,有悔罪表现,可从宽处罚,最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静宁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魏永红表示,今后,法院执行工作将持续加大惩治力度,将恶意逃避执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通过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库,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罚款,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等各种强制执行措施,继续联合公安、车管、户政、检察等部门,畅通查询、控制等各种渠道,全力做好打击拒执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
来源:静宁门户网整理编辑:静宁圈子(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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